为进一步落实《杭州湖北商会章程》的规定和要求,使常务理事会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特制定本规定: 一、常务理事会参加成员: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秘书长、监事长列席会议,必要时邀请商会名誉会长参加会议。
二、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;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其职权: 1、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 3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8、规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
三、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四、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。会议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时间。
五、秘书处在每次常务理事会议前五天,将会议具体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相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,以便做好准备,提高会议效率。
六、参加会议的人员,务必按时参加,不得迟到早退,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到会,应办理请假手续。
七、每次会议结束后,要以会议纪要或通讯等形式在本会《商会工作简报》及商会网站上向会员通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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